Inability to Offset Debts With Assets,又称“负债超过”或“资不抵债”。
债务人的负债额超过资产额。
法人或
遗产被适用
破产程序的特殊原因。
债务超过不同于
不能清偿,债务超过并不一定构成不能
清偿,而不能清偿也不必然表现为债务超过,
法院不得以债务超过
作为宣告债务人
破产的一般原因。但是,债务人为法人时,法人以其全部
财产担保债权人的
债权,法人承担债务的能力和信用均以其资产为基础,一旦法人的负债额超过资产额,法人的存在基础便发生动摇,
债权人的利益面临着发生巨大损失的潜在
危险,故债务超过构成宣告法人破产的当然原因,遗产额不足以抵偿债务额时亦同。债务超过作为
破产原因,一般适用于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依法可被宣告破产的法人组织。中国现行
破产法并不承认债务超过构成
人民法院宣告
企业法人破产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