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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2个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发起,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内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点:①公司性质的资合性;②股东人数的无穷性;③公司资本股份性;④股份形式证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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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编辑本段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为:

  (1)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资本集中来扩大资本和扩大再生产,绝大多数公司股份的拥有者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他们以投入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往往要求以现金、实物出资而不能以信用或劳务出资,这一点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间以资本为中心而非个人之间的相互信用为中心,只要是股票的合法持有者便是股东,股东的权利从股票上得到一定体现并随着股票的转让发生转移。

  (2)是典型的营利社团法人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各国法律无不规定为法人,其设立要求严格,组织完备,公司的所有权经营权完全分离,最具法人条件,由于在社会上公开募资,资金雄厚,竞争力强。在公司中,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分离,只有公司才以公司本身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3)要达到法定人数要求。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募集资金,一般说来,只要愿意支付股金,何时何地任何人都可以获得股票而成为股东。法律对股东人数一般也无特殊限制,但为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上作最低限制要求。如德国规定5人以上,法国、英国规定7人以上,美国各州规定不一,但最少人数也要求在3人以上。因为股东人数太少,无法体现股份有限公司广泛集资的特色,也难以形成极大股本,庞大的规模经营。

  (4)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每个股东的基本义务是以其所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有限的。

  (5)总资本均分等额,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以一定标准分成等额的股份,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资金额是相同的。股份是法律上的计量单位又是股东地位的象征,是股东权利的凭证更是公司向股东分派红利的数量依据。每股金额一样,使得股票的发行更多便利、有序,避免了混乱。

  (6)其股票可以在社会上公开出售并自由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主要通过证券交易所或金融机构发行、流通。公司的帐目必须公开,使股东可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股东可以自由地购买和转让股票,一般不受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编辑本段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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