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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义务

摘要

Fundamental Human Duties,指由宪法所规定的、作为一个国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相对应。将权利和义务并列,最早见于法国1795年宪法。当时规定的义务仅为服从法律、尊重财产、负担赋税和捍卫国家。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9年《魏玛宪法》专列一篇,较详细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后来一些国家宪法大体有类似的规定。二战后,多数国家的宪法设立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专章。现代各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形式上也有发展和变化。多数国家提高了它们在宪法中的地位,不仅在排列次序上移到国家机构之前,而且增加了条文,扩大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基本法律义务,是国家政权机构和公共事业能够存在和有效运作的前提,它不与某个具体的权利相对应,是无条件性的,是公民获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前提条件。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纳税、劳动、受教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以上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也是不可免除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必须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来保证实现,如刑法民法、各种组织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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