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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构

摘要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具有一些特点:(1)阶级性。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作为国家组成要素及其存在形式的国家机构,其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由于国家有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之别,因而与此相适应也就有剥削阶级国家机构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之分。在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里,国家权力掌握在剥削者手中,为它服务的国家机构则成为对劳动阶级进行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工具。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权力,他们通过自己的国家机构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和组织经济、文化建设。可见,国家机构实际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2)历史性。国家机构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职能是不一样的,并随着国家的发展变迁而变化。(3)强制性。国家机构的某些组成部分本身即是暴力机关,如警察、监狱,有的国家机关则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坚强后盾。(4)组织性。国家机关的建立、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均依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不同层次的国家机关、同一层次的不同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的整体与组成部分形成严密的系统。
从组成来说,现代国家的国家机构十分复杂。如果以行使职权的性质为标准,则因各国宪法所确立的机关和赋予的职权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如西方国家一般根据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种;社会主义国家则按国家权力的统一原则将国家机关分为权力、行政和司法等机关。如果以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为标准,则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种。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从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元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央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构则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地方国家机关。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民主集中制从民主的角度说,发扬民主的过程是由多数人决定问题的过程;从集中的角度说,实行集中的过程也是汇集多数人意见的过程。民主与集中的运用方式和程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实质都是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因此,民主集中制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一种独特运用方式。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四,在国家机关内部,无论是实行合议制的国家机关,还是实行首长个人责任制的国家机关,在作出决策和决定时,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国家机构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就是指国家机构在组织和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可见,国家机构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具体说来,第一,所有国家机关的设立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设立机构;第二,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应有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属于本机关的职权,既不能滥用也不能失职。第三,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结果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第四,任何国家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制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行使职权,还是履行职务,都必须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在我国,权力和责任紧密相连且相互统一,因此既不存在没有权力的责任,也不存在没有责任的权力。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贯彻责任制原则表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向人民负责,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它们可以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则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同时,责任制原则由于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性质的不同而具体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集体负责制是指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的一种体制。集体组织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即是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机关。集体负责制能够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作用,避免主观性、片面性,而且还可以避免国家权力过多地集中于个人或者极少数人手中,防止独断专行和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个人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在我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都实行个人负责制。个人负责制权、责明确,果断迅速,讲究效率,因而适合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同时,贯彻个人负责制的国家机关大多是执行机关,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并不排斥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体讨论。
(四)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与人民主人翁地位相对称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是人民的勤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在思想上应能够认识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树立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具体活动中表现为:第一,国家机关作为制定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机关,其一切工作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第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尊重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确立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不断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使国家机关能够和人民群众呼吸相通、艰苦与共,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效能。第三,要开辟各种途径,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这既是我国政权本质的要求,也是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方法。如组织人民群众参加宪法草案以及其他重要法律草案的讨论;接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建立人民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吸引群众通过各种会议、报刊、座谈等发表个人意见、建议等。第四,要倾听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如何,只有通过人民的检验才能评判,而监督则是进行评判最有效的方法。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国家机构是否精简,直接影响着工作效率。因此,搞好机构改革,克服官僚主义,做到廉政、勤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是精简和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
为了消除诸如机构臃肿、职责不明、效率低下等现象,避免陷入精简一膨胀一再精简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我国的机构改革必须做到:(1)树立政府职能转变的观念,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合并、裁减专业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内部的专门机构,使政府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2)依法设置机构,定岗定员。(3)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各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以便他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务。(4)改革干部人事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真正建立一支德才兼备、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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