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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制度

摘要

   公务员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现代官吏制度,各国基于各自面临的问题以及特有的治国理念,所建构起来的公务员制度既有相通的方面,也有许多差异。


  西方国家较早以前,在官吏制度上一般实行恩赐官职制(patronage),即所有官员都是国王奴仆,任免都掌握在国王一人手中,官职是国王给予官员的恩赐。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某些国家曾经实行政分赃制(spoilsystem),即行政官员多与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执政党有密切关系,多由执政的党派予以任命,随政党的进退而进退。政党分赃制这一称谓是因一句名言而起,美国第七届总统杰克逊(1829~1837)的拥护者提出:“在政治上要像在爱情上、战争上一样公平,战利品属于胜利者所有。”其实,政党分赃制的理念基础还是在于杰克逊的民主观:即政府官吏不能常任,人民应该轮流任官。而且,杰克逊认为任何有理智的人都可以担任行政工作,因为很简单。于是,被人民选举出来的执政党,就拥有了分配官职的权力

  政党分赃制在西方国家延续较长时间,造成了公职机会不平等、官吏任免不稳定、官吏公益性差、无能、效率低下以及政府政策缺乏连续性等恶果。在美国,1881年加菲尔德总统遇刺,起因是一位求职者求职未遂,由此将长久以来对政党分赃制的不满转化为官吏制度改革。西方国家最终普遍确立了现代文官制度或者公务员制度,其基本原则包括:

  竞争考试原则,即公务员的录取必须经过竞争激烈的考试,避免任人唯亲、结党营私;

  身份保障原则,即除非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严重违法情形或者其他情形,公务员一经任命就不得随意撤职或者开除之;

  政治中立原则,即除了政治性较强的公务员(如各部部长,又可称为政务类公务员)与政党共进退以外,经常性地从事行政管理任务的普通公务员(又可称为常务类公务员)都必须在形式上保持政治中立,不有意偏向任何党派,也不随执政党、在野党的轮流执政而变换;

  功绩原则,即在对公务员进行日常管理时,实行功绩制,主要视公务员的工作能力、成就,来决定其职位升迁、工薪报酬等。

  在我国古代,官吏选拔、任命曾经采取荐举制、荫袭制、捐纳制以及科举制。隋唐以后主要采用科举制,以实现官职对所有文人的开放,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当然,这只是科举制在形式上的一种优点,由于考试日趋八股作文、内容陈旧而缺少新意,且行贿舞弊之风难禁,科举制成为清末变法之士极力主张予以废除的制度之一。1949年以后,中国共产党沿袭革命时期的作法,采取干部人事制度。其特点是:

  管理上基本没有分类,“国家干部”概念几乎覆盖所有行业领域,工厂、学校、文艺、体育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可以称为国家干部,一切单位也相应地都定以行政级别;

  在管理权限上也没有区分国家和政党的不同权限,绝大部分国家干部都是由党的组织部门来统一管理;

  在管理依据上基本依政策和领导人的意志而行,缺乏考核、公开竞争以及监督制度。

  干部人事制度经过40余年的运行,弊端愈来愈明显,因此,自8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研究并试验性地在部分地区实行公务员制度。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出台,是全面确立公务员制度的标志。根据此条例,除了政治中立原则以外,我国基本采纳了西方国家竞争择优、身份保障、功绩制等公务员管理原则。换言之,由于我国目前不存在执政党和在野党轮流执政的情况,所以,无需为了政策的稳定性、公务的连续性而像西方国家那样确立政治中立原则,也无需为此区分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竞争择优、身份保障、功绩制等原则,又具体体现在公务员的选拔录用制度、激励竞争制度、约束制度、职位和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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