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摘要

指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第112条而产生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中国地方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现行《宪法》第115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民族平等下一篇民有、民治、民享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