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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州

摘要

Autonomous Prefecture,指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介于省与县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单位。中国现有30个自治州。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民政府。自治州人大的职权主要是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州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州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及下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自治州人大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大的个别代表。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区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州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州人大闭会期间,对州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区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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