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cialist Rule of Law,指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基本价值理念的
法治形式。与
资本主义法治相对称。
社会主义法治与
社会主义民主紧密相关,它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以
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和护法必坚的实施法律和保障法律权威的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树
立宪法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法律权威。如中国
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
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2)强调
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如中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
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和
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
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