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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

摘要

   同法制概念一样,法治这一概念也是古已有之,其含义和用法也不一。通常主要在两种意义上理解和使用它。一种是作为与“法制”通用 的概念。例如,1959年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出版的《自由社会的法治》所载英国法学家马什的报告指出:对大多数法学家来说,Rule of Law(法治)这一词组对一切配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来说,是基本的和不言而喻的东西。受过英国法律教育的人,称之为“法治”;一个美国法学家则称“法治政府”;一个法国法学家则称“法制原则”或“法律规则至上”;在德国通用的同样内容的概念是“法治国”。


  另一种是作为与“人治”对应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主张执政者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

  首先提出法治主张的是古代思想家。我国先秦法家就是强调建法立制、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学派。他们认为人生而好利恶害,人的这种本性一方面使人们必然要发生相互争夺要抑制争夺就要“定分”,使民皆在自己“分”内活动,而定分、止争都需要实行法治,以具有特殊强制力的法律制度作定分、止争的标准;另一方面也使得执政者只能用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义恩爱的手段来进行统治,行赏才能使好利的人们自愿按执政者的要求去做,惩罚才能使恶害的人们不得不按执政者的要求去做,这就需要实行以赏罚为内容的法治。他们认为实行法治也是避免人治的弊病所必需。人治实际上是随心所欲的“心治”或“身治”,其弊病甚多,如“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与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而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

  所以韩非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倡言法治,反对人治,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命题,认为法治比人治理智、公正,比人治正确、高明,比人治稳定、可靠,并给法治下了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在强调实行法治时,中外古代思想家并不否定人的作用,相反,认为法治与人治应是统一的,法治不排斥个人的智慧。

  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的革命时期,其思想家一般也都强调法治,这种法治通常也称法制。它强调按资本主义民主原则立法,一切以法为治。“它意味着所有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等等权力,都服从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通常被视为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征,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正常程序的观念。它意味着尊重个人的最高价值和尊严。”“法治的意思是不仅政府维护和执行法律秩序,而且政府本身要服从法治,决不能无视法律或任意更改法律。”

  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也提出了法治主张.但我国要实现的法治,是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律作为国家、社会、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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