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古希腊哲学家和思想家,古代
自然法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主要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亚里士多德认为
国家的目的在于达到最高的善业,而
正义就是善的具体表现。国家产生于人的本性,“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政治的动物”,因而要求结成城邦(国家)。
法律的目的与国家的目的一样,也是为了整体的幸福,即正义。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是否符合正义是法律善恶的
标准,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正义意味着
平等,分为“分配的正义”即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和“平均的正义”即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仅计算利益与
损害的平等;主张用法律手段节制人民,教育人民,培养人民的正义观和美德观;应重视法律的作用,但不能把法律的作用看得过高;法律既
要保持其稳定性,又不能永不改革,但改革要慎重。法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法,是自然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一种是制定法,因有法律的规定才有一定的内容。自然法以同一的人性为基础,具有使人弃恶从善的力量;自然法不基于人的意志,而是基于人的普遍
理性;自然法是固定不变的,人们确立的制定法应该符合普遍理性的、不变的自然法;自然法是评价制定法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