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tate,最早由德国哲学家
康德提出的一个概念,其含义是严格依照
法律治理的
国家。康德在《论永久的和平》一书中指出,“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国家依照法律组成,其一切活动以法律授权为前提。
国家机关不得限制
公民权利或者对
公民课以法律以外的
义务。组成国家的公民具有三种法律资格,一是
自由,其含义是他只服从他所同意的或者认可的法律;二是
平等,即一个公民有
权利不承认其他公民有超于别人的
特权。三是政治的自治,即一个公民在社会中生活不是因为别人的意志而是因为他
本人的权利。
法治国的理论在康德之后又有很大的发展,形成了不同的法治国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