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ory of Overlap of Articles of Law,解决
请求权竞合问题的一种学说。法条竞合说最早源于
刑法学。此说认为,法条竞合指同一事实具备数个规范要件,但是,因为在
立法上这几个规范之间的效力具有等级性特征: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因此只能适用其中的一种规范。在
民法学中,法条竞合是
违约责任请求权与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实际上只是两个
法律条文的竞合,而非
行为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
侵权责任,虽属两种责任,但两者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法律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与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构成
普通法与
特别法的关系。当关于同一行为既有侵权责任的规定,又有违约责任的规定,即发生两个法律条文的竞合时,应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
法的适用原则,仅适用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而不适用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因此,
当事人只有一个请求权,即违约责任请求权,并不发生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法国判例上至今还倾向于采取这种学说。这种观点未能准确地认识侵权法与
合同法的性质。实际上,
侵权行为与
合同不履行行为在大陆法上是并行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在侵害的
权利的类型、
举证责任、构成要件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差别,但是都适用关于债法的一般规定,所以不能认为法律有关
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与有关合同的规定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且,更重要的是,这种观点不利于对受害
人权利的保护。按照这一学说,在同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行为要件和违约行为要件时,只能按照
合同责任处理,这不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因为在
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适用不同的责任对当事人的保护程度有重大差异。在很多
案件中适用合同责任都不如适用侵权责任对受害人有利。如在因为产品
瑕疵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
死亡的情况下,因为适用合同责任一般不能得到
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则可以得到这方面的补救。实际上,适用法律不仅仅是逻辑推演的问题,更是一个价值判断和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法条竞合说适用的结果将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是不符合
民法作为权利法的基本品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