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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行为法

摘要

   第一节 侵权行为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含义和分类

  (一)侵权行为的含义

  侵权行为尽管在不同的语种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可以从拉丁语的“delictum”中找到其影子。而拉丁语的“delictum”,则专指不法致人损害的种种行为,中文译为“私犯”。“侵权行为”作为一个外来词,在各国文字中已经取得了法律上的专门含义,即一种违反公共行为规范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既与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联系,又与犯罪行为有着根本的区别。就其联系而言,侵权行为有时与犯罪行为发生规范竞合,行为人同时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就其区别而言,侵权行为是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侵害,其法律后果是对受害人的补救;犯罪行为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犯,其法律后果是对行为人的惩罚。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及特征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并造成损失而产生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为受害人,债务人为致害人;受害人有权请求致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致害人则负有义务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特征

  1.侵权之债的债务人所负的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性质、强制程度及处理原则等方面均不同

  2.侵权之债的债务人所负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侵权之债是行为人因过错致人损害而发生的。债务人所负的主要是财产责任,即用致害人的财产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目前我国已经承认精神损害赔偿,但通常情况下,侵权之债的债务人所负的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3.侵权之债是针对侵犯所有权人身权而设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侵犯他人债权(一般系合同之债)虽然也是一种侵权,但它与侵犯他人所有权和人身权不同,各国民事立法一般都将其列入债的不履行的效力之中。侵权之债仅是针对侵犯所有权(含知识产权)和人身权而设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侵权行为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加害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而主观上有过错的加害人,都是主观心理上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人。这样在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其他的特别规定,无行为能力不可抗力、某些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第三人的过错等等,都可能成为免除加害人责任的理由。

  (二)侵权行为法适用过错归责的哲学基础

  过错责任原则,是建立在康德“意志自由”的哲学原理基础上的。康德的法哲学理论概括起来就是:尊重人。因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才有与生俱来的权利,即自由。

  侵权行为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主要是:如果一个人已经尽了注意的义务,在法律上、道德上无可非难,就不负侵权责任,如具有可非难性,则应负责任。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特点

  1、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要求对某些侵权行为不适用过错责任,即不以过错为要件时,过错责任原则才不适用。

  2、在适用过错归责时,对过错的举证证明有两种方法:①“举证正置”,即谁主张,谁举证。通常是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加害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②“举证倒置”,也称为“推定过错”,即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而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加害人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时,则认定其有过错;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要注意过错的不同类型,尤其是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的情况。如果损害完全是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加害人没有过错,加害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存在混合过错,适用过错相抵。

  二、公平原则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的产生

  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各种危险事故发生频繁,如果仍以过错责任为判断标准,事故的制造者可以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推脱责任,那么损害结果就要由受害人自己承担。于是,各国立法开始通过特别立法对这些危险事故进行调整,并提出了新的归责学说。

  (二)无过错责任的基本含义

  目前一般的观点认为,我国现行法上无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的“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认为,无过错的“无”,可理解为“无”、“不要求”加害人过错这一要件,即在责任构成上,“无”加害人过错这一要件,与过错责任中要求加害人须有过错作为必备要件之一的过错责任相对应。由于不要求加害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受害人也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加害方也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或抗辩。因此,无过错责任的正确理解应该是,不把加害人的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要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责任,就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的适用特点

  1、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2、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方面,“无”加害人过错这一要件,但要考虑损害事实、损害行为以及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他要件。

  3、由于不要求加害人过错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所以不存在受害人对加害人的举证,也不存在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这样,在程序上,一是可以减轻原告方的负担,不需要举证对方有过错;二是简化了诉讼程序,法院也不必对有关加害人的过错进行听证审理

  4、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基本都有最高赔偿限额。

参考资料
[1].  律师在线咨询   http://www.fab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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