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tuitous Event,又称“意外事故”。指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
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
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意外
事件是对
犯罪概念和
犯罪构成的必要补充。根据中国《
刑法》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
条件:(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
罪过,即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造成的。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
危害结果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以致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判断一个人能否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认识能力。行为人能够预见危害结果发生但却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反之,行为人不能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能预见的原因通常有两个方面:一是因为行为人的智力和能力所限,不能预见、也不可能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二是根据当时出现的具体情况,行为人不能也不可能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意外事件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存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形式,即缺少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因而
法律规定意外事件不负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