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usation,一般是指一定的先行事实与一定的后行事实之间的必然关系,即前者对后者的发生的导致或引起。所以,在
法律上用它来确定涉及伤害、
损害、损失或其他
事件时是否可归咎
责任,在
民法中则主要表现为要确定在
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中前者是否是后者的原因,通常是
行为人承担
民事责任的法定要件之一。对其确定大致有3种学说:(1)
条件说。认为凡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都是原因,即只要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如无前者,就无后者”的条件关系,就认定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2)必然说。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的本质的、客观的、必然的联系才是因果关系。(3)相当
因果关系说。即使某行为事实上引起了一定结果的发生,但除非依照社会一般经验见解,认为通常情况下该行为确有可能引起该结果,才认定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包括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等类型。但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研究的是在自然的因果关系上究竟应当在什么程度上负法律赔偿责任,所以它实际上是一个责任归属问题,因果关系这一用语本身并不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