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膨胀主义”的对称。限定
破产财产范围的一种
立法原则和学说。
破产财产以
破产宣告时
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为限,不包括破产宣告后破产人新取得的财产。破产人
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并不因破产宣告而消灭,仍然可以自己的劳动、知识、技能或者以其他方式,从
第三人处取得财产,该项财产不被破产财产吸收,仍由破产人
自由支配。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的
破产法采用固定主义。德国破产法第1条规定,破产财产以破产宣告时归破产人所有且可
强制执行的财产为限。固定主义只能适用于
自然人被宣告破产的场合。在学说上,力倡固定主义的主要意义有:(1)有助于维护破产宣告前后新旧
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利益;(2)有助于迅速终结已经开始的
破产程序;(3)有利于破产人经济上的更新;(4)有助于促使
债权人同破产人之间成立
和解;(5)有助于防止破产人浪费或隐匿新取得之财产;(6)鼓励
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