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破产程序概说
一、破产程序和破产法
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它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大程序。
破产程序与通常的审判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第二,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第四、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破产法又叫破产还债法,它是指国家制定的处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范。简而言之,所谓破产法,就是国家规定破产制度的法律。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既有民事实体性规范,如适用范围、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等等;也有民事程序性规范,如案件管辖、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和破产财产的清算等等。此外,还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条款,但它主要还是民事程序性规范,因此,破产法在性质上应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就破产法与破产程序的关系而言,两者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即破产程序是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我国实行企业破产制度的意义
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所确立的企业破产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即: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资产和劳动力由低效率市场转向高效率市场,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强化企业的风险意识,激活企业活力,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安定的社会环境。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叫破产原因,它是指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只有达到了法定的破产界限,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也才能进行破产宣告。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第1款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的界限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第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第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以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在规定破产界限的同时,还对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的企业作了两项不予宣告破产和一项中止破产程序的规定。即:(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3)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着眼于对濒临破产的企业的整顿和挽救,尽量减少破产的指导思想,而不是一达到破产界限就统统宣告破产。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未作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必须经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破产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但两者的条件和要求有所不同。
(一)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第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第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第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二)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债务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还要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自己破产的,不存在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6条的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此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四、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就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对其中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和要求的案件予以立案的行为。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申请人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法院制作通知书的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的时间。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2)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3)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4)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程序即行开始,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破产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1.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和发布公告;
2.成立企业监管组;
3.申报和登记债权;
4.转告有关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权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除外;
3.对已经发生的有关诉讼程序,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分别予以处理:第一,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第二,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第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第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第四,作为被告的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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