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和整顿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所谓和解,也叫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不同。一般的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二)和解申请的提出与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第一,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第二,清偿债务的办法;第三,清偿债务的期限等。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如果要求减少债务的,还应当写明请求减少的数额。
(三)和解协议生效的条件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生效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由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与债权人会议协商一致;二是和解协议必须经法院审查后认可。前者为和解协议生效的实质要件,后者为和解协议生效的形式要件,两者缺一不可。
和解协议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达成的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民事合同,一旦达成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便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应当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中止破产程序,如果债务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即进入整顿阶段。二是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都必须遵守协议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是在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才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的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
二、整顿
(一)整顿的概念
所谓整顿,是指破产申请提出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破产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为挽救企业,履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出整顿申请,按照企业制定的计划和方案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使企业走出严重亏损的困境,恢复活力。和解与整顿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离。即和解是整顿的前提,它为整顿提供了机会,而整顿的目的则是为了保证和解协议的实现。
(二)整顿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申请整顿的对象,只限于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并且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申请整顿的主体,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被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的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该企业自己不能申请整顿。申请整顿的有效期限,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即丧失申请整顿的权利。申请整顿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第一,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分析;第二,调整或者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第三,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第四,扭亏增盈的办法;第五,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和目标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申请整顿,或者虽然申请整顿但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不成和解协议的,即可依法宣告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破产。
(三)整顿的进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规定,对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整顿的主持机关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实施。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为了保证整顿工作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加强对整顿工作的监督。对整顿工作的监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时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二是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四)整顿的终结
企业整顿的终结,是指企业整顿期限届满,或者在整顿期间出现法定事由,而结束对该企业的整顿。整顿的终结包括正常终结和非正常终结两种情况。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达到了整顿的预期目的,或者虽未达到整顿的预期目的但整顿期限已经届满;后者则是在整顿期限尚未届满前,因出现某种妨碍整顿的情况而不再继续进行整顿。
整顿的正常终结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二是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但这两种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对于前者,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对于后者,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依照《企业破产法》第9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和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做好破产财产清理和分配的各项准备工作。
整顿的非正常终结适用于三种情况:第一,整顿期间,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的。第二,整顿期间,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第三,整顿期间,企业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等。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在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下,部分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均有权申请终结整顿。可见,整顿非正常终结的法律后果是导致破产程序的恢复,并直接进入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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