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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宣告

摘要

Sentence of Bankruptcy,法院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做出法律上的判定而宣布债务人破产的审判行为。破产宣告使得债务人自宣告破产之日起沦为破产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变成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有四项特征:(1)它只能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2)它是法院的审判行为,法院以外的任何机关均不能做出破产宣告;(3)它是破产程序进入破产分配决定性阶段;(4)它只发生破产法所规定的程序效力。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具备两项条件:(1)债务人有破产能力,无破产能力的债务人不能适用破产宣告;(2)债务人有依法应被宣告破产的原因。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或者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既未取得担保,又未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更未有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债务人在破产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有破产法禁止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由人民法院终结其整顿的;(3)破产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做出书面裁定,并记明事实、理由和结论三项主要内容。破产宣告的裁定,法院应及时送达债务人,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已知的破产企业的财产持有人和债务人,同时发布公告。对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中国破产法未作可以提出上诉的规定,应解释为不得提出上诉。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破产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受法律上的限制。依中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宣告的效果有以下三个方面:(1)对破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限制。破产企业丧失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也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所为诈欺、偏袒个别债权人而有害债权人一般利益的行为无效;原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破产企业的手续,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清算组的询问。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妨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债权人的限制。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对属于破产财产上的请求权,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惟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利的,不受破产宣告的影响。(3)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限制。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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