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tence of Bankruptcy,
法院对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事实做出
法律上的判定而宣布债务人
破产的审判
行为。破产宣告使得债务人自宣告破产之日起沦为
破产人,债务人所有的
财产变成为
破产财产。破产宣告有四项特征:(1)它只能适用于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2)它是法院的审判行为,法院以外的任何机关均不能做出破产宣告;(3)它是
破产程序进入
破产分配的
决定性阶段;(4)它只发生
破产法所规定的程序效力。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具备两项
条件:(1)债务人有
破产能力,无破产能力的债务人不能适用破产宣告;(2)债务人有依法应被宣告破产的原因。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或者在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既未取得
担保,又未与
债权人会议达成
和解协议,更未有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债务人在
破产整顿期间,不
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有破产法禁止的严重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由人
民法院终结其整顿的;(3)破产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
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做出书面裁定,并记明事实、理由和结论三项主要内容。破产宣告的裁定,法院应及时
送达债务人,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已知的
破产企业的财产持有人和债务人,同时发布公告。对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中国破产法未作可以提出上诉的规定,应解释为不得提出上诉。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破产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受法律上的限制。依中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破产宣告的效果有以下三个方面:(1)对破产企业及其
法定代表人的限制。破产企业丧失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管理
处分权,由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未履行的
合同,也由
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
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
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所为诈欺、偏袒个别债权人而有害债权人一般利益的行为无效;原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破产企业的手续,在
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清算组的询问。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妨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罚款、
拘留,对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2)对债权人的限制。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对属于破产财产上的
请求权,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惟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
权利的,不受破产宣告的影响。(3)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限制。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
交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