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rine of Official Rendition of Bankruptcy, “
破产宣告申请主义”的对称。
法院不依
债权人或
债务人的申请,查悉
债务人有
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时,直接依职权宣告债务人
破产。早期的破产
立法认为破产是一种
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宜由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以示惩罚
破产人。近现代破产立法已摆脱了早期立法“有罪破产"的痕迹,但为了保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维护
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免受贻误
破产申请的影响,法院仍可直接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在
和解程序中查实债务人有
破产原因而又不能成立
和解或者在民事
执行程序中查实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均可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