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krupt Enterprise,指依照中国企业
破产法和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
人民法院宣告
破产的
企业法人。企业
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而被宣告破产,即丧失对其经营管理或所有的全部
财产的
处分权,其财产应当由人
民法院指定成立的
清算组予以接管,
清算组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的原
法定代表人应当
视为准
破产人,必须履行破产法所规定的
义务,列席
债权人会议,回答
债权人的询问,在向清算组办理破产企业的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并根据人民
法院或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
责任的,应受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企业的
法人资格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由破产企业的财产未得到
清偿的
债权也不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