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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证据

摘要

Direct Evidence,“间接证据”的对称。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它是以单个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程度为划分标准的。所谓案件主要事实,刑事诉讼中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和犯罪为何人所为。民事诉讼中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凡是不依赖其他证据而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是直接证据,如刑事诉讼被告人自己实行犯罪的供述、亲身受犯罪行为伤害的被害人陈述、目睹实施犯罪行为证人证言或证明犯罪发生时被告人不在现场的证言等。又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陈述、证人亲见当事人争议事实的证言以及记载争议事实的书证等,都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的基本特性在于证据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同一性,直接证据的事实是同案件主要事实完全重合的,运用直接证据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只要直接证据是真实、合法的,就可以直接对案件主要事实作出认定。但在运用直接证据时,同样要注意查证核实,仍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并应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特别是对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必须严格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即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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