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rect Evidence,“
间接证据”的对称。指能单独直接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
证据。它是以单个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程度为划分
标准的。所谓案件主要事实,
刑事诉讼中是指
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和犯罪为何人所为。
民事诉讼中是指
当事人之间争议引起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凡是不依赖其他证据而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是直接证据,如刑事
诉讼中
被告人自己
实行犯罪的供述、亲身受
犯罪行为伤害的
被害人陈述、目睹实施犯罪
行为的
证人证言或证明犯罪发生时
被告人不在现场的证言等。又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陈述、
证人亲见当事人争议事实的证言以及记载争议事实的
书证等,都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的基本特性在于证据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同一性,直接证据的事实是同案件主要事实完全重合的,运用直接证据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只要直接证据是真实、合法的,就可以直接对案件主要事实作出认定。但在运用直接证据时,同样要注意查证核实,仍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并应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特别是对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必须严格按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即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