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与
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
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种陈述可以直接指认
犯罪过程和犯罪分子的特征,常常是
直接证据。另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
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种陈述的内容不如前者丰富和具体。
在单位成为刑事被害人时,一般认为其法定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的陈述包括单位中对被侵害
财产或
权利的经营人的陈述就都应归人被害人陈述。因为这些人的陈述可以较为详细地叙述遭受损失的具体情况,指出被侵害的财产或权利的具体特征,这些都远非
证人证言可以比拟,而且这些人的陈述往往是受维护单位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所驱使,与
证人作证的动机也不相同。如果将受害单位代表陈述
作为被害人陈述对待,出现虚伪陈述时如何对待?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代表人
本人有意提供虚假证言,应当按照
伪证处理;如果是该被害单位指使的,应当对双方同时追究
责任;如果是由于一定的客观原因陈述有失实或失当之处,则应当及时给予指出,以免给案件处理造成失误。总而言之,对于单位被害人的陈述,需要严肃认真地对待,审慎地分析,注意它与
自然人被害人陈述的不同之处。
被害人陈述在
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表现在:(1)有许多案件被害人的控告陈述是
立案侦查、追究犯罪的根据和起点。没有控告就发现不了犯罪行为;(2)能够帮助确定侦查方向,查获犯罪人;(3)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重要
证据,甚至是直接证据;(4)是制服犯罪和鉴别其他证据真伪的有力手段。
作为
定罪根据的被害人陈述,必须经过
法庭审理中的审查核实,接受当庭
质证,必要时也可以在有充分准备的前提下与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进行
对质。
被害人陈述的收集与固定程序与证人证言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