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受理的意义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
立案,是指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
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
破产程序的
司法行为。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由于破产程序开始具有一系列的
法律效果,有关破产案件受理的规则在
破产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当
债权人或者
债务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
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时,破产程序并未开始。人民法院收到
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
1.对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
期限。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这是因为,破产对债务人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情,故债务人有权及时知道自己被申请破产,而且有权就自己是否具备
破产原因或者是否有不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理由提出意见。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不能够详尽地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在债务人并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提出破产申请;也可能有债权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试图借助破产程序损毁债务人的
商誉或者阻止债务人将要进行的某项交易,甚至以此对债务人进行敲诈或
胁迫。因此,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债务人接到人民法院所
送达的破产申请通知之日起7日内为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期。债务人有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
异议期满后,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法院有不超过10天的
审理期。也就是说,法院将在异议期满后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
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2.债务人或
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在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不存在债务人提出异议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期限的规定。以上是对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限规定。但是,当出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时,例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资产状况混乱等,人民法院难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此时,为了
保证受理裁定的正确性,人民法院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将裁定受理的时间延长15日。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从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到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的最长时间,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7日,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0日。
(三)受理审查
破产法第10条规定的受理裁定时间,实际上就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前的审查
期间。我国的破产程序开始制度,实行的是对破产申请审查受理制而不是当然受理制。因此,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是案件受理程序的必要环节。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
1.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破产法第7条规定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2)债务人是否为依法可适用企业破产程序的主体,即是否为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
企业法人或者破产法第135条规定的其他组织;(3)受案法院对本案是否有
管辖权,这要依据破产法第3条及相关
司法解释确定;(4)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破产法第8条的要求,即申请书内容完整、相关
证据齐备、法定文件齐全。形式审查中,发现有可补正的形式缺陷的,法院可以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责令申请补正。
2.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
实质条件,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这种事实的确定通常需要一个调查和
证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才能进行。所以,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的实质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法第2条或者(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第7条第2款规定的事由。
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审查实行表面
事实审查制,有利于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以保全
债务人财产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的及时拯救。当然,在实践中,不排除案件受理时的表面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或者案件受理后因情况变化而致原有破产原因消除的可能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破产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案件。
(四)破产申请的驳回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
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
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或者(债权人申请时)第7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
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受理裁定的送达
破产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送达的对象,在债务人申请或者清算责任人申请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和债务人。受理裁定的送达,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无论破产申请由谁提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都应当及时送达债务人,以便债务人能够就履行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
义务做好相应的准备。而在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不能提供关于债务人的
财产、债权债务、财务
会计和职工债权等与企业破产案件关系极为密切的情况,为了使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公正和有效地审理破产案件,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债务人负有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到达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有关
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
工资的支付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义务。违反此项义务的,依照破产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
法律责任。
(六)
管理人的任命
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
管理人。”这对于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及时保全是十分必要的。在企业破产法(试行)中,
清算组的任命是在破产宣告之后。实践中,从案件受理到破产宣告,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审理期间。在此期间,由于
破产企业的财产和事务仍然掌握在企业原领导班子的手中,他们有充分的机会转移、私分或者浪费企业财产,以及隐匿、销毁或篡改企业账目以掩盖罪行。本条规定的“同时指定”,正是在吸取这一教训之后,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有效而采取的有力措施。
(七)受理通知和公告
1.通知和公告的对象和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即为启动。为了能够使破产企业的各种利害关系人能够及时参加破产程序行使
权利或者按照破产程序的要求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该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后尽快地通知债权人并以公告通知所有的利害关系人。
公告以不特定主体为对象。对利害关系人而言,凡属已公告的事项,均
视为其已知。
通知和公告的时间,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公告的意义,在于使未知的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尽可能地得知破产申请受理的事实及相关事项,并使破产程序对他们与债务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自动地发生约束力。这里所说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
作为本案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该企业财产的持有人,该企业的出资人、职工和待履行
合同的相对人,对该企业
占有的财产享有
取回权的人,以及其他对该企业享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的人。
2.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破产法第14条第2款对通知和公告的内容规定如下:(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
清偿债务或者
交付财产;(6)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