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mination of Bankrupt Procedure,又称“终止
破产程序”。指
破产程序开始后,出现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的原因时,
法院以
裁定结束破产程序的
行为。破产程序是一种民事程序,不得任意开始,也不得任意终结,在发生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时,只有法院依职权或依
当事人的申请,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才会发生终结的效力。对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不能提出上诉。终结破产程序具体分为三种:(1)因
和解而终结。依中国《企业
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在破产程序进行中,
债务人和
债权人会议达成
和解协议,经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
中止破产程序开始整顿的,
债务人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
清偿债务,人
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因此终结,债务人的地位恢复到破产程序开始前的
状态,依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额,归于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
责任。(2)因分配不能而终结。债务人受
破产宣告后,已无
财产可供分配或者
破产财产尚不足以支付
破产费用,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在中国,破产程序因此终结,即使
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未受任何分配,未受偿的
债权也不再清偿,债务人的
法人资格彻底归于消灭。(3)因
破产分配而终结。破产
清算人在
最后分配结束后,应当请求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
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因此而终结,
清算组应当向
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法院不论以何种法定原因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均应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