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al Distribution,
破产分配的一种形式。
破产财产已全部变价完毕而有
终结破产程序的必要时,
破产清算人经
法院许可而实施的分配。一般情况下,在进行一次或数次
中间分配后才实行最后分配。但是破产财团的价额较低而易于变价时,只实行最后分配。破产
清算人实施最后分配,应依照法院
裁定认可的破产
财产最后分配方案进行,并通知各
债权人的分
配额,由
债权人受领后签名。对于最后分配异议期经过后
条件仍未成就的,
视为不附条件的债权,应向债权人
交付分配额;债权人已提供
担保的,应返还担保。(1)附
解除条件的债权和将来行使的债权,应向债权人交付分配额;债权人已提供担保的,应返还担保。(2)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将来行使的债权,在最后分配的异议期经过后仍不能行使的,该债权人不得参加分配;在中间分配时对该债权人已
提存的分配额,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3)有异议或涉讼未决的债权,在最后分配的异议期经过后仍未确定的,应当提存其分配额;在中间分配时对该债权人已提存的分配额,应当继续提存。在最后分配时债权人未领取的分配额以及在中间分配时未领取的分配额,破产清算人应当予以提存。最后分配完毕后,破产清算人应当向
债权人会议和法院提出分配报告,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
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