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st Creditors Meeting,又称“法定
债权人会议”。
破产程序开始后在
法定期间内必须由
法院依职权召集的
债权人会议。中国《企业
破产法(试行)》规定: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由
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人
民法院在
受理破产案件时,即应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并通知
债务人、已知的债权人和发布公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应以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为限,人民法院不得提前召开会议,也不得无故推迟召开会议或不召开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有重大事由不能在法定
期间内或确定
期日召开时,人民法院可以推迟会议召开的期日,但应及时通知
债务人、已知的债权人和发布公告。人民法院依职权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负责提出会议议题和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