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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利益合同

摘要

Contract for the Third Part,又称“第三人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合同”或“向第三人给付为标的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人给付而使其直接取得债权的合同。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人称为约定人、约束人或债务人承诺该约定或使约定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人称为受约人或债权人;第三人称为受益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约定人与受约人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以第三人直接、独立地取得权利为目的,第三人不须加入合同或为承诺,而直接依合同即取得权利,故第三人有对于债务人直接请求履行的权利。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没有直接请求履行权的,称为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要件有:(1)约定人与受约人之间须有有效成立的合同。此有效要件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绝对要件,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第三人不受善意第三人原则的保护。(2)须以第三人取得债权为标的。第三人须有取得权利的意思,该意思不以明示为必要,可以推断其有此意思即可。第三人有权利能力是合同的效力的发生要件,但不是成立要件,故约定第三人为未出生的人或未成立的法人,也可成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取得利益不须承诺而直接取得,且该利益无须是单纯的获利,附负担的利益(如附负担的赠与)也可成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的权利由第三人利益合同而成立,因第三人表示享受该利益的意思而确定,第三人表示此意思前,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撤销。第三人享受利益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第三人对当事人一方表示不享受合同的利益的,视为自始未取得权利。受约人的债权是向债务人请求向第三人为给付,而因约定人债务不履行第三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约定人(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直接负担债务,可以以合同所生的一切抗辩事由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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