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for the Third Part,又称“
第三人的
合同”、“第三
人权利的合同”或“向第三人给付为
标的的合同”。指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人给付而使其直接取得
债权的合同。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人称为约定人、约束人或
债务人;
承诺该约定或使约定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人称为受约人或
债权人;第三人称为
受益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约定人与受约人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以第三人直接、独立地取得
权利为目的,第三人不须加入合同或为承诺,而直接依合同即取得权利,故第三人有对于
债务人直接请求履行的权利。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没有直接请求履行权的,称为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要件有:(1)约定人与受约人之间须有有效成立的合同。此有效要件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绝对要件,因
合同无效或被
撤销、解除,第三人不受
善意第三人原则的保护。(2)须以第三人取得债权为标的。第三人须有取得权利的意思,该意思不以
明示为必要,可以推断其有此意思即可。第三人有
权利能力是合同的效力的发生要件,但不是成立要件,故约定第三人为未
出生的人或未成立的
法人,也可成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取得利益不须承诺而直接取得,且该利益无须是单纯的获利,附负担的利益(如附负担的
赠与)也可成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的权利由第三人利益合同而成立,因第三人表示享受该利益的意思而确定,第三人表示此意思前,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撤销。第三人享受利益的
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第三人对当事人一方表示不享受合同的利益的,
视为自始未取得权利。受约人的债权是向债务人请求向第三人为给付,而因约定人
债务不履行第三人可以请求
损害赔偿。约定人(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直接负担债务,可以以合同所生的一切抗辩事由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