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eptance of Bankrupt Application,又称“
受理破产案件”。
法院经审查认为
破产申请符合法定的
立案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因此开始
破产程序的
司法行为。依中国《企业
破产法(试行)》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对破产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从而
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人
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的主要内容有:(1)
破产申请人是否合格;(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3)接受破产申请的法院有无
破产管辖权;(4)被申请人有无
破产能力;(5)被申请人有无
破产原因存在;(6)被申请人有无可供
执行的
财产。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立案条件,应以
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并向破产申请人说明理由,否则,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而开始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
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在收到
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
债权人。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破产案件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受理破产案件的决定;(3)
债权申报的期限及逾期未申报
债权的后果;(4)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方式、地点等应注意的事项;(5)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6)中止对债务人之财产的民事
执行程序;(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破产申请的受理,是破产程序正式开始的标志,并产生如下的效力:(1)债务人的行为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不得对部分债权人为
清偿;债务人为他人担任
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转告有关
当事人;不得为《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所列行为;债务人的
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
债权人会议等。(2)对债务人之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尚未开始之民事执行程序不得开始,但是,债务人已为他人设定
担保之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