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ory of Causation,关于
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之一。其特色在于将
法律构成要件分为原因与单纯
条件。凡引起一定结果所必须的多数要件中,其中最有利的条件,或者相当最有利的条件,称为原因。不属于原因的其他条件称为单纯条件。主张
因果关系说的人,把
权利发生要件事实
视为原因,把权利妨害要件及权利消灭要件欠缺的事实视为单纯条件。凡主张权利的人,应就原因进行
举证,不就单纯条件进行
举证责任。换句话说,主张权利的人必须就权利发生要件的重要事实负举证
责任,对方应就权利妨害要件及权利消灭要件存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至于判断其事实为原因或者为单纯条件,多数学者认为,应以法条本身的规定为
标准。只有少数学者主张以人类的生活经验或者事物的通常
状态为判断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