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rine of No?Fault Liability,又称“无
过失责任原则”或“客观责任原则”。指只要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
损害,不问其有无
过错均应承担
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比过错责任产生的时间晚,自罗马法以来均坚持
过错责任原则。但近代社会的发展,工业事故、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公害事故等的大量出现,仍坚持过错责任的归责会使得受害人因
举证的困难而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各国基于公平
正义的
法律精神和照顾弱者、稳定社会的政策考虑,相继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无过错责任只是特别的归责原则,凡法律没有规定的,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中国法律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
国家机关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
执行职务中侵犯
公民、
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
损害赔偿责任。(2)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因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
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3)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
危险的作业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4)违反
国家环境保护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5)在公共场所、通道旁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6)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7)
监护人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等。其中,国家机关的
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施工人责任属于绝对的无过错责任,而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动物责任和
监护人责任等属于可因受害人故意、过失、
第三人的过错或已尽到监护责任而减轻或
免除责任,因此属于相对的无过错责任。 除
侵权责任外,对于
违约责任,中国和其他各国
立法大多采用
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英美法的概念,在其适用上与
大陆法系的无过错责任相似,因而也有学者将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视为同一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