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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错责任原则

摘要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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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编辑本段


  古代社会实行的是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随着社会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私有财产和商品交换的出现,复仇作为对于不法行为原始的反动逐渐被更为高级的法律处置措施所取代,于是便逐渐产生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经过中世纪一段黑暗的磨砺,在罗马法复兴运动的推动下,在罗马法的后期产生了过错责任原则,并在以后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更加的充实与完善。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是基于过错,过错成为产生责任构成的必要且充分条件。德国法学界的耶林对于过错责任原则曾有过一个精辟的论述,他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换言之,因为你有错,所以你要赔。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编辑本段



  (1)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有过错者有责任,无过错者则无责任。

  (2)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受害人在请求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对致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过错负举证责任。如果受害方不能举出证据以证明致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过错,则致害人就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3)过错程度与责任承担的范围相一致,即过错程度决定着责任承担的形式、范围和减免等。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编辑本段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中最基本的一种归责原则,通常主要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同责任紧密相联,过错是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和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的法条规定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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