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前提,给他人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的行为应当是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如果虽有损害后果,但行为是合法实施的则不构成侵权行为。如工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销毁假冒伪劣产品是其履行职责的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
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与债权不同,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均是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该权利的实现无须借助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协助。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是相对权,其实现需要他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虽然在理论上已出现了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纳入侵权行为的观点,但按照通说及现行立法,债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
(三)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是其自由意识的体现,除了特殊侵权责任外,一般侵权责任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无论行为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其实施的行为均是其意识的自愿表达,是受其意愿控制的结果。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联系又存在显著的区别。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往往会发生竞合,如杀人、放火等行为既构成侵权又构成吁巳罪,因而在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并不排斥继续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其区别表现在,侵权行为是对民事主体人身或财产权利的侵害,其后果是对受害人的补救;犯罪行为是对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的侵害,其结果是对行为人实施惩罚。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虽然都是民事违法行为,但亦存在显著区别:其一,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中的约定义务;其二,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即债权;其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故意侵占、毁损他人财物、诽谤他人名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如民法通则第121~127条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2人或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表现在:其一,主体的复数性,加害人为2人或2人以上。其二,行为的共同性,多个加害人的行为彼此关联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三,结果的单一性,数个加害行为共同产生一个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
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以一定的行为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不法占有他人财物,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害他人身体等。消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以一定的不作方致人损害的行为。如建筑施工中未安放警示标志,致使他人损害的,保管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被保管物遗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