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nch Civil Code,又称“拿破仑
法典”,
民法法系中一部主要的、具有代表性的
民法典,1804年公布施行,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1799年拿破仑上台执政后,法国政局稳定,制定
民法典统一全国
法律的
条件日趋成熟。拿破仑派人组成
法典编纂委员会,起草单行法并经审议程序通过。1804年将这些单行法合并为《法国民法典》并公布施行,1807年拿破仑将其正式命名为《拿破仑法典》,后名称几经更迭。法典的渊源包括:
习惯法、罗马法、革命前王室
法令和革命时期
立法。总体来说,在习惯法与罗马法这两种倾向中,前者占据优势。法典的基本特点:(1)个人主义、
自由主义民法原则得到确认。(2)反映了革命原则与传统之间的妥协与折衷。(3)具有鲜明的
实用性。(4)语言通俗易懂,形成了言简意赅的法律文风。法典采用《查士丁尼
法学总论》的体系,由总则和三编组成,共2281条。总则仅6条,规定了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第一编“人”,包括
自然人和
亲属法的规定;第二编“
财产及对于
所有权的各种限制”,是关于各种财产、所有权和其
他物权的规定;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
继承、
夫妻财产制、债的一般规定、契约及
时效等,内容庞杂,体现了法典的实用性。法典贯彻了
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即私人
财产所有权无限制、
契约自由(又称
意思自治)和
过失责任。《法国民法典》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它适应时代的需要,在内容和编纂技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对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