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dern Civil Law,指18世纪到19世纪初,在
法典编纂运动中制定的
民法典所确立的
民法基本原则、各种制度、规范以及
法律体现的理念、精神以及民
法典的实践。这种民法模式和秩序是由欧洲大陆确定的。近代民法的制定都有其特殊的政治背景。近代民法模式主要表现为:(1)
自由平等的人格,即一切人不分
国籍、年龄、性别、职业,都具有平等的
权利能力。法律通过“
权利能力”这一技术构造了人在民法典中的平等地位,一切人包括
自然人和
法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民法中的“人”、“人格”这些抽象概念使所有主体在现实生活的千差万别都消弭了。法人的人格与自然人相同,仅法人人格的取得,因
公益法人和
营利法人而有所不同。(2)私人的
所有权。制定和实践近代民法典的经济基础是私的所有制。近代民法典贯彻了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
宪法原则,民法典以所有权为中心构建了完整的
物权制度,对
私人所有权进行周详、完备的保护。物权被
视为绝对权,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效力,各主体可以依照其自由意志
使用、
收益、
处分其所有物。(3)
私法自治。
私法上的
法律关系,完全依照个人的自由意志创设,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提高经济生活的效率。
作为私法自治的下位原则,包括
契约自由原则、
法人设立的准则主义、
遗嘱自由等。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为重要,它是近代三大
法律原则之一。(4)
自己责任。私法自治是具有自由平等的人格的主体的自治。各主体的自由意志行使的
行为,对他人造成
损害或不利益时,行为人只在其故意或有
过失时,才承担
民事责任。近代民法模式是建立在两个基本判断上的:一是现实平等性。近代民法建立在不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上,民事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现代的大型企业如企业集团、
跨国公司等并没有出现。主体之间尽管存在差别,但差别不大。二是互换性,即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中,频繁地更换其位置。在一次的交易中,可能存在一方
占有明显优势地位,但从长期交易看,双方会不断地互换地位,使相互间的优势被
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