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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法人

摘要

Legal Entity of Public Good,指以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术或其他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 立的法人。所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指谋求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且主要是非经济的利益。但是,公益法人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从事经济活动。只要公益法人所从事的营利活动是作为实施其公共利益的目的的一种手段,就不影响其作为公益法人所具有的性质。作为公益法人,不仅须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积极要件,而且还须有不以分配利益于其成员为目的的消极要件。如果某种法人既以公益为目的,同时又以营利为目的,则此种法人并非是公益法人,而属于营利法人。根据现代民法,公益法人的设立除有特别法外,一般依民法的规定设立,并且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机关的许可。一旦设立以后,其权利能力仅限于其章程所规定的公益范围,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否则,其权利能力会被剥夺。公益法人既可以采取社团法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财团法人的形式。在中国,没有公益法人这种分类法,但中国许多社会团体法人实质上属于公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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