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Entity of Public Good,指以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术或其他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 立的
法人。所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指谋求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且主要是非经济的利益。但是,
公益法人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从事经济活动。只要公益法人所从事的
营利活动是
作为实施其公共利益的目的的一种手段,就不影响其作为公益法人所具有的性质。作为公益法人,不仅须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积极要件,而且还须有不以分配利益于其成员为目的的消极要件。如果某种法人既以公益为目的,同时又以营利为目的,则此种法人并非是公益法人,而属于
营利法人。根据
现代民法,公益
法人的设立除有
特别法外,一般依
民法的规定设立,并且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机关的许可。一旦设立以后,其
权利能力仅限于其章程所规定的公益范围,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否则,其
权利能力会被剥夺。公益法人既可以采取
社团法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
财团法人的形式。在中国,没有公益法人这种分类法,但中国许多
社会团体法人实质上属于公益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