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al Principle,指
宪法规范的形式载体和
决定宪法规范内容的依据。一般分为宪法的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两个方面。宪法的形式渊源是指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实质渊源是指决定形式宪法的形式和内容的宪法原则。由于各国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和政治、经济
条件不同,
宪法的渊源也不尽相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
宪法渊源一般有制定法、条约和
宪法惯例。判例、法理只有在特定意义上才能
作为宪法的渊源。英美
法系国家的宪法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和
宪法判例,条约、宪法惯例和法理也是宪法渊源。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条约和宪法惯例也是宪法渊源。一般不承认法理、判例为宪法渊源。尽管不同国家各有其特点,但一般来说,宪法渊源有以下几种: (1)宪
法典及
宪法修正案。宪法典是
成文宪法的最基本的部分,是成文宪法的主干、躯体,它包括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宪法最基本的渊源。(2)
法律。宪法和法律密不可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多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在实施中需要有法律给予阐明和补充。同时,在各国
立宪实践中,宪法规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内容有的也是交叉的。在
不成文宪法国家更是如此。(3)
法令。法令能够作为宪法渊源的,就不是
一般法令,而是指为应付天灾、瘟疫、
战争等不正常情况而发布的紧急命令。它一般由
国家元首和
行政机关发布。发布这种命令往往都有宪法的授权。也有的国家宪法规定,紧急
状态命令可以不受宪法的限制。不论那种情况,只要紧急命令一生效,国家就处于不正常状态,
国家机关的运转、
公民权利的行使就会受到影响。因此,紧急命令应作为宪法的一个渊源。(4)宪法惯例。是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形成的并得到国家认可的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在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惯例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宪法的重要渊源。(5)宪法判例。判例是指
法院可以援引作为
审理同类
案件依据的判决。(6)条约。条约是两个以上国家之间根据
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
权利和
义务的协议。条约一旦缔结,就对缔约各方发生拘束力。缔约各方要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条约在本国国内施行。按照“宪法优越论”理论,如果条约与宪法规定相抵触,
条约无效。按照“条约优越论”理论,如果条约与宪法相抵触,条约仍然有效。在
国内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条约在国内法体系中的地位的国家,一般说来对自己自愿缔结的条约也都采取措施予以施行。可见,条约直接关系着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基本作用的发挥,是宪法的渊源。(7)法理。法理是指形成法律的学说、原理和基本精神,是法的渊源。成为宪法渊源的自然是形成宪法的学说、原理和基本精神。任何宪法都以一定的理论为基础,体现一定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这些学说、原理和基本精神构成宪法的理论基础,成为宪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