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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坐

摘要

中国古代因一人犯罪而使与其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罚的司法制度。又称“株连”、“相坐”、“随坐”、“从坐”、“缘坐”。夏有“孥戮”,刑本人及妻子儿女;商有“劓殄灭之无遣育”。商鞅变法后,连坐制度系统化、严密化,且为后世仿继。其种类包括:(1)家族连坐。《秦简·法律答问》载:“盗及诸他罪,同居所当坐。”《史记·孝文本纪》集解庆劭曰:“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汉初废秦苛法,但仍留“夷三族”。高后一度下令“除三族罪”,后又恢复。汉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下令“除收孥诸相从律令”,但实际中并未尽绝。唐律规定,谋反恶逆不道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都由资财田宅,并没官。”(2)邻里连坐。《史记·商鞅列传》载,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据秦简载,一家犯罪,里正、伍老也要负连带责任。(3)军事连坐。《商君书·境内》:“其战也,五人束簿为伍,一人逃而刑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4)职务连坐。《史记·范睢蔡泽列传》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汉武帝时,张汤、赵禹所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以及“沈命法”,均为以职官而连坐。唐时,职官对属官的某些过错也负连带责任。明、清多用此来惩治“奸党”,其株连甚广,一案竟至诛及数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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