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y Benevolence out of Law,古代统治者为标榜仁政德教,体现统治者尤其是皇帝的怜悯之心而设立了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使统治者可以置
法律于不顾,根据其他一些情况减轻甚至
免除对
罪犯的惩罚,故称之为“法外行仁”。如汉代的“原心
定罪”规定断狱应当考虑
犯罪者的动机:“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据此,言行违于法而合于礼者不仅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会受到政府的旌表。“
大赦”与“
录囚”也是统治者法外行仁的常用渠道。“大赦”,即皇帝有权根据当时的形势,如重大庆典和灾异而发布
赦免令,
死刑可以减等、流放徒刑可以减少服役的
期限、笞杖可以全免。“录囚”是皇帝或一地区
行政长官定期检查狱案,对冤案进行平反,开释情有可原的罪犯。“法外行仁”在古代社会有遏制官吏舞文弄法、减少冤狱的积极作用,也有破坏法律的消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