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不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两类自然人的能力内容既然说是“限制”,就意味着这种行为能力上不完全,其存在的限制是:可以独立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对于他们的生活来说是必要的,除此之外不具有行为能力,但是纯粹的受利益、不用负担义务而且不损害他人的行为不受限制。比如接受奖励、赠与和报酬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的行为还必须是他们对于行为的标的价值能够理解,并可以想象得到行为做出后将会带来的后果。因此《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在上述范围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识是法律行为的,“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具有受到限制的部分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下列两种:
(一)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
(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该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嗲里人的同意。”
《继承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安放顶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行为方式如下:
(1)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放弃继承权或者接受遗赠,他本身无权决定,而由其法定代理人决定;
(2)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遗产或结合艘遗赠的手续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3)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在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自己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
由于继承遗产和接受遗赠均是无偿法律行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是单方受益者,所以无论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都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不得无故代为放弃继承或遗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
②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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