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辨认的概念和意义
辨认,是指
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
被害人、
证人以及
犯罪嫌疑人对与
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
侦查行为。
辨认,
作为一种侦查
行为,
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安部《规定》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中作出了专门规定。辨认是
侦查程序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手段,对于查明
案件真实情况、核实
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
(二)辨认的程序
根据公安部规定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辨认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
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在各自
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
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卣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
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