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派其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二是聘请,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聘请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指派、聘请的鉴定人应当是具有某项专门知识,而且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能够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的人。
2.
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
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
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
鉴定结论。
3.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自己的
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
法律责任。
4.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结论应当对
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并说明其科学或者技术上的根据。实践中,鉴定结论一般用鉴定书的形式制作。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
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5.侦查人员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进行审查,如果有疑问,可以要求鉴定人作
补充鉴定。必要时,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做
证据的鉴定结论
告知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