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duct Liability,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人身
损害和
财产损害所承担的
民事责任。广义上的产品
责任还包括
刑事责任和
行政责任。产品责任最早产生于英国法。在现代
国家,产品责任越来越向
侵权责任发展。在20世纪,在“保护
消费者”和“消费者
主权”思想的影响下,各国逐渐采取加强保护消费者的措施,从而使产品责任出现了严格化趋势。主要表现为:(1)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2)适用法定
担保责任。(3)适用
严格责任。中国对产品责任采取的是无
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二元体制。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和最终责任。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
追偿,但是他对消费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销售者的最终责任和运输者、仓储者和供货人的最终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第一,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危险。产品缺陷包括:(1)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时,其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性。(2)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因原材料或配件存在缺陷或装配成成品时出现
错误,使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3)经营缺陷,是指产品上没有必要和适当的警示与说明。第二,必须发生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第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
因果关系。但是因果关系的
证明较为特殊。首先,它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证明的主体为
被告,被告需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而且,在部分
案件中,如果
原告能够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大于50%,即可证明因果关系成立。其次,证明方法的特殊性。因为产品责任涉及到科技因素,因此采用的证明方法很特殊,如社会流行病学统计方法、间接反证方法等。产品责任的免责
条件有: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投入流通是指任何形式的出售、出租、租卖、抵押、质押等。第二,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不存在缺陷。但如果缺陷是因为仓储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所致,该缺陷产品所致的损害,制造者应当先行赔偿,然后向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或销售者追偿。第三,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如果日后因为科技进步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也不成立产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