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rden of Proof by Defendant,指在
诉讼中按
举证责任一般原则
原告本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
举证责任,却因某种原因依法由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是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原则。在一般的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必须首先向
法庭提交
证据并承担
说服责任;而被告除了在必要时向法庭提供证据之外,不承担说服责任。然而,在特殊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却部分地倒置给被告承担,由被告承担说服责任,如果被告不能履行这种责任,就应承担败诉的后果。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及其效果。在中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1)在产品制造中
发明专利引起的
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
危险作业致人
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
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在上述诉讼中,依据中国有关
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其产品无缺陷、未侵犯他人专利、未发生污染
侵权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因是由于产品生产过程、专利
使用过程以及排污等过程只有被告才清楚了解,原告无法对此举证,因而必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责成被告举证,
作为一般举证责任原则的必要补充。在中国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不负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要承担说明其来源的责任,亦可
视为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