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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倒置

摘要

Burden of Proof by Defendant,指在诉讼中按举证责任一般原则原告本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却因某种原因依法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是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原则。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必须首先向法庭提交证据并承担说服责任;而被告除了在必要时向法庭提供证据之外,不承担说服责任。然而,在特殊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却部分地倒置给被告承担,由被告承担说服责任,如果被告不能履行这种责任,就应承担败诉的后果。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及其效果。在中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1)在产品制造中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在上述诉讼中,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其产品无缺陷、未侵犯他人专利、未发生污染侵权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因是由于产品生产过程、专利使用过程以及排污等过程只有被告才清楚了解,原告无法对此举证,因而必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责成被告举证,作为一般举证责任原则的必要补充。在中国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不负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要承担说明其来源的责任,亦可视为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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