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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时限制度

摘要

System of Time Limit for Adduce Evidence,一种证据规则。指审判员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或与诉讼有关的其他重要证据时,要向当事人发出举证通知书,注明当事人应举证的内容、举证期间、不能按期举证的合理原因及未按期举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作用在于:(1)明确举证是当事人的法定责任;(2)调动其举证的积极性;(3)指导当事人具体有效地提举证据;(4)有利于对案件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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