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stantive Evidence,又称“主要
证据”、“实
质证据”,“
补强证据”的对称。主证据指
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存在与否之证据,即对案件事实存在与否起主要证明作用的证据。主证据通常表现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现场目击
证人的证言等。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关于
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的解释,“主要证据”包括:(1)
起诉书中涉及的各
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3)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
自首、
立功、
累犯、中止、未遂、
正当防卫的证据。在刑事
诉讼中,为
保证主要
证据的证明力,不失其真实,避免冤假错案,保障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法律上之安全,往往同补强证据并用。如被告人的供述,其
证明力虽未必较
证人证言薄弱,但为防止偏信被告人的供述,以补强证据保证其证明力;又如受害人的指控是以使被告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其陈述未必完全真实,也必须辅以补强证据,增强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