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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证据

摘要

Substantive Evidence,又称“主要证据”、“实质证据”,“补强证据”的对称。主证据指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存在与否之证据,即对案件事实存在与否起主要证明作用的证据。主证据通常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的解释,“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为保证主要证据的证明力,不失其真实,避免冤假错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法律上之安全,往往同补强证据并用。如被告人的供述,其证明力虽未必较证人证言薄弱,但为防止偏信被告人的供述,以补强证据保证其证明力;又如受害人的指控是以使被告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其陈述未必完全真实,也必须辅以补强证据,增强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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