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inforcing Evidence,指用以确认或
证明另一主要
证据事实的真实性,以补充增强其
证明力的证据。又称为“佐证”或“旁证”。英美国
家庭审,由
陪审团认定事实,一般要求有佐证。在有些情况下则要求必须有另一证据
作为补强证据,才能证明
案件事实的存在。如未经宣誓的少年儿童的证言,同案
共犯或窝赃犯所提供的证据,要求在
主证据外,必须有补强证据。其他如
伪证罪,容留妇女
卖淫罪和某些破坏交通罪,
法律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
证人的证明,其中有一个作为补强证据,以增强其证明力。至于某项证据是否需要补强证据或某项证据能否作为补强证据,除有明文规定外,由陪审团
裁定。中国
诉讼法虽没有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必须有补强证据,但在实践中认定案件事实,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要求查对核实、相互印证,孤证不能定案等,都是重视补强证据的一种体现。特别是中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
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
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明显肯定了其他证据对
口供的补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