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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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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卖淫?编辑本段

   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的或有接受代价之约的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

  传统上,这会涉及到某种直接的肉体接触。但是,随着电子技术革命和互联网的普及,产生了新的卖淫方式:从“电话卖淫(Phone Sex)”到经由互联网和移动电话的交互式的视觉接触,从而改变了以发生实质性性接触为判断标准的传统认识。

刑法关于卖淫的法文编辑本段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编辑本段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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