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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摘要

Crime of Organizing,Coercing,Inducing,Permitting the Stay,中国刑法类罪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类型,指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败坏社会风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及社会道德风尚。(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要是个人,也包括单位。(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主观上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亦有部分罪名不以营利目的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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