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刑法上指将
犯罪人所有
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
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比
罚金刑产生的要晚,是社会财富日益丰富的
条件下产生的。在中国没收财产产生于战国时期,在西方产生于封建社会并得到广泛适用。到资本主义时期许多
国家又废除了没收
财产刑,如法国的1789年大革命后废除了没收财产。即便是今天,没收财产在资本主义国家也未得到普遍适用。就规定有没收财产的国家而言,没收财产有以下特点:(1)
作为附加刑适用;(2)适用于
营利性犯罪和较重犯罪;(3)没收财产的范围以个人财产为限。没收财产刑有以下优点:(1)是对付经济犯罪的有效手段;(2)有比罚金刑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可以没收犯罪人的
动产和
不动产。(3)错判容易纠正。(4)有较大的经济性。但没收财产也有不足之处,表现为:(1)可能造成刑罚的不公平;(2)可能造成
执行上的困难;(3)可能造成犯罪人生活上的困难;(4)可能株连无辜。中国刑法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
犯罪分子个人及其
扶养的家属
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
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
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