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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收财产

摘要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刑法上指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比罚金刑产生的要晚,是社会财富日益丰富的条件下产生的。在中国没收财产产生于战国时期,在西方产生于封建社会并得到广泛适用。到资本主义时期许多国家又废除了没收财产刑,如法国的1789年大革命后废除了没收财产。即便是今天,没收财产在资本主义国家也未得到普遍适用。就规定有没收财产的国家而言,没收财产有以下特点:(1)作为附加刑适用;(2)适用于营利性犯罪和较重犯罪;(3)没收财产的范围以个人财产为限。没收财产刑有以下优点:(1)是对付经济犯罪的有效手段;(2)有比罚金刑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可以没收犯罪人的动产不动产。(3)错判容易纠正。(4)有较大的经济性。但没收财产也有不足之处,表现为:(1)可能造成刑罚的不公平;(2)可能造成执行上的困难;(3)可能造成犯罪人生活上的困难;(4)可能株连无辜。中国刑法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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